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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是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由获得省级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日常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每年还应依照法律规定,聘请具备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鉴定性的全面检测。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意义:
       任何工程都不能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工程亦如此。存在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产品可靠性较差、受不良环境因素影响、因管理不善人为损坏或关闭、系统缺乏日常维护致使系统出现小的缺陷不能及时处理等情况,有了完善的设计、良好的施工质量和科学的技术检测,仅可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入良好的初始运行状态,并不能确保系统始终完好如初。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系统长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持久有效地发挥其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作用的保证。建筑物的产权单位和日常使用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本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常备不懈地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工作。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公告第48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条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办【2014】10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